(2017)陕0116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鲁进军、朱江艳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曹家庄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进军,朱江艳,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3970号原告:鲁进军,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文军义,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江艳,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文军义,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曹家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韩黄河,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曹家庄村二组)。诉讼代表人:蔡振全,系该组组长。原告鲁进军、朱江艳与被告曹家庄村委会、曹家庄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江艳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文军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家庄村委会、曹家庄村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两人于2009年2月23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9日生育一女鲁某某,2015年1月9日,其二人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原告均为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在被告村组生活,享受村民权利,其家庭属被告村组独生子女户。因被告村组土地被征用,二被告给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每人53000元,但未给其足额分配独生子女征地补偿奖励款,故起诉要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支付独生子女征地补偿奖励款3745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曹家庄村委会、曹家庄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无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9日生育一女鲁某某,2015年6月9日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原告及其子女户籍均登记在被告村组,均为被告村组村民,且在该村享有农村合疗等村民待遇。2015年12月,被告曹家庄村二组土地被国家征用,2016年6月,被告曹家庄村二组给该组参与分配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53500元。根据被告村组公布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独生子女户征地补偿奖励款仅按30%的份额分配16050元。原告将此事反映至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经该街道办督促被告村组落实国家政策,但被告村组仍坚持之前拟定的分配方案,仅向二原告分配独生子女户征地补偿奖励款16050元。原告遂于2017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支付独生子女征地补偿奖励款3745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家庭户口本、合疗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独生子女光荣证、信访事项处理回告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其诉请事实。被告曹家庄村委会、被告曹家庄村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本院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家庭户口本、合疗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独生子女光荣证、信访事项处理回告书、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户夫妻的绝育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二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其家庭为被告村组独生子女户,被告曹家庄村二组应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政策向二原告足额分配独生子女征地补偿奖励款,故对原告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曹家庄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和管理的义务,应对被告曹家庄村二组应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鲁进军、朱江艳独生子女征地补偿奖励款3745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第二村民小组承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苗卫平审判员 郭复萍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