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北关区金手勺东北菜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北关区金手勺东北菜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1507号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387495XJ。法定代表人:张新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女,该单位员工,住内黄县。被告:安阳市北关区金手勺东北菜馆,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北段洹上名门楼下。经营者:贾坤。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大物业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金手勺东北菜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博大物业公司于2017年7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大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为167.5元,由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