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宋镇州、魏海锋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镇州,魏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镇州,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海锋,男,1992年7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镇州犯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魏海锋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镇州、魏海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2016年8月份,被告人宋镇州、魏海锋与苏某1(已判决)在古田县城东街道东方绿洲小区出口、屏南县古峰镇城北路37号对面盗走被害人甘某、陆某正三轮车各一辆。经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0350元与828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6年8月29日、30日凌晨,苏某1、苏某2、苏某3、苏某4(均已判决)在屏南县古峰镇华侨新村三巷二弄12号门口、古田县城东街道瑞景佳园万福楼一单元楼梯口盗走被害人周某1、陈某各一辆摩托车。30日早上,被告人宋镇州在其家以2100元向苏某1等人收购该两辆赃车。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镇州、魏海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630元,数额较大,且宋镇州明知他人所出售的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予购买,被告人宋镇州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海锋行为构成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到案之后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大部分的赃车也已追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宋镇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有异议,辩解其在古田县、屏南县没有盗窃正三轮车;对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魏海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盗窃2016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宋镇州、魏海锋与苏某1经事先预谋,从福州市闽侯县驾驶小轿车到古田县城东街道东方绿洲小区出口,盗走被害人甘某停放在该处的甘A×××××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车。之后该车由宋镇州开回闽侯县留为自用。同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宋镇州、魏海锋与苏某1从福州市驾驶小轿车到屏南县古峰镇城北路37号对面,盗走被害人陆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阳牌正三轮车。之后该车由宋镇州以2300元卖给一收购废品的人,宋镇州分得赃款5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正三轮车价值分别为10350元与8280元。案发后甘某被盗车辆已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甘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5日18时,其将红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古田县城东街道东方绿洲小区后门的斜坡处,次日早上6时许,发现车已被盗。该车车牌号码为甘A×××××,车架号为LKBCHDFB9FX229602,发动机号为LV333891。2、被害人陆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初,其将大阳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屏南县古峰镇北路37号对门一直未用。同月11日早上发现该车被盗。3、证人苏某1证言证实,2016年8月初的一天,其和魏海锋、宋镇州在古田县城东游乐场对面小区后门的一个巷子里盗得一部红色正三轮车,该车由宋镇州开到闽侯县。之后其和魏海锋、宋镇州又在屏南县甘国宝雕像附近加油站的马路上盗得一部正三轮车,该车由宋镇州负责出售。苏某1依法对魏海锋、宋镇州进行了辨认。并对盗窃地点进行了指认。4、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陆某被盗大阳牌正三轮车价值8280元,甘某被盗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车价值10350元。5、古田县、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甘某被盗摩托车已追回。7、机动车行驶证等证实,被害人甘某被盗正三轮车具体信息。8、被告人魏海锋供述,2016年8月份一天凌晨零时许,其和宋镇州、苏某1经商量驾驶租来的闽A×××××小车到古田,在古田县城东街道游乐场旁边空地盗得一部三轮车,之后该车由宋镇州开到福州,因为宋镇州付了闽A×××××小车修车费1500元,车就给了宋镇州。另外一次也是8月间的一天凌晨零时许,其和宋镇州、苏某1又驾驶租来的闽A×××××小车到屏南,在屏南县甘国宝雕像附近公路边盗得一部正三轮车。之后由宋镇州开到福州西客站,由宋镇州将车以2300元卖给一个外地人。三人平分了2300元。魏海锋依法对宋镇州、苏某1进行了辨认,并对盗窃地点进行了指认。9、被告人宋镇州供述,2016年8月初,魏海锋和苏某1驾驶一辆红色福特小车载其到古田,之后其在宾馆休息,魏海锋和苏某1就出去偷了一部正三轮车,该正三轮车由苏某1开回福州,其坐魏海锋车,到竹歧由其将该正三轮车开至其家附近,之后该车以2500元卖给其。同月,其和魏海峰、苏某1又开车到屏南,到凌晨零时许,魏海锋和苏某1说他们出去下,其在车上等一个小时左右,苏某1就盗得一辆正三轮车,之后将该车以3000元卖给一个收废品的人,其分了500元。宋镇州依法对魏海锋、苏某1进行了辨认,并对购买赃车的高某、宋某2、宋某3、宋某4进行了辨认。针对被告人宋镇州辩解其在古田县、屏南县没有盗窃正三轮车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魏海锋供述及证人苏某1证言均证实2016年8月初,宋镇州与魏海峰、苏某1经预谋先后在古田县、屏南县城关盗得两部正三轮摩托车的事实,并证实了赃车的去向。且宋镇州在盗窃得手后帮助将车开至销赃地,并分得了赃款。故宋镇州的辩解不予采信。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6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苏某1、苏某2、苏某3、苏某4到屏南县古峰镇华侨新村三巷二弄12号门口,盗窃被害人周某1停放在该处的闽J×××××豪爵摩托车。次日凌晨零时许,该四人又到古田县城东街道瑞景佳园万福楼一单元楼梯口,盗窃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闽J×××××五羊本田摩托车。30日早上,被告人宋镇州在其家以2100元向苏某1等人收购该两辆赃车。经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分别为3380元与5525元。案发后赃车均已追回。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魏海锋在古田县黄田镇双坑村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抓获。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宋镇州在闽侯县南屿镇江口村被福州市公安局南屿派出所干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宋镇州被抓获后,2017年1月12日通过其胞兄宋某1上缴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豪爵牌HJ125-8E型摩托车一辆、望江牌WJ200ZH-8A型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五羊本田银灰色WH100T-G型一辆、黑色五羊本田女式二轮摩托车一辆,共计五辆。其中,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豪爵牌HJ125-8E型摩托车一辆、黑色五羊本田女式二轮摩托车一辆已返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宋镇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1、陈某陈述,证人苏某1、苏某2、苏某3、苏某4、宋某1、高某证言,被告人宋镇州供述及辩解,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古田县、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古田县公安局出具、制作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海峰、宋镇州作案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魏海峰与宋镇州均系抓获归案。3、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宋镇州、魏海峰无违法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镇州、魏海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630元,数额较大,且宋镇州明知他人所出售的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予购买,被告人宋镇州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海锋行为构成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镇州没有犯罪前科,且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且大部分的赃车也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魏海锋没有犯罪前科,且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部分赃车也已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理。古田县公安局扣押的望江牌WJ200ZH-8A型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五羊本田银灰色WH100T-G型一辆待查清来源,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镇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魏海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继续追缴一辆大阳牌正三轮车返还被害人陆刚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魏振惠人民陪审员 林彩琴人民陪审员 程苏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英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