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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发财与吴美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发财,吴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财保114号申请人:刘发财(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5年某月某日出生,西宁市村民。被申请人:吴美平(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1年某月某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人刘发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美平在西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青海恒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额度为30000元的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发财为防止被申请人吴美平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债权的实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美平在西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000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刘发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刘发财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党艳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