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西安光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李连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光泰置业有限公司,李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陕0117执44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八路。法定代表人魏振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焕明,系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连峰。本院在执行西安光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李连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光泰置业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执行终结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