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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西安光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李连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光泰置业有限公司,李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陕0117执44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八路。法定代表人魏振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焕明,系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连峰。本院在执行西安光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李连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光泰置业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执行终结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