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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平与苏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464号原告:李平,女,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苏永华,男,195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李平诉被告苏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瑞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李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3元,由原告李平负担。审判员  曹瑞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