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10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文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杨文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1056-2号原告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英,职务为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冉,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河北源泉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睢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