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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4017张锦和与张东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和,张东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017号原告:张锦和,男,194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扬州市江都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东培,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维扬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69号。原告张锦和诉被告张东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锦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和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张锦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国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