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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财保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邹慈桃与刘苗清、邓春晖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慈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财保6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苗清,男。被申请人邹慈桃,女。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保全被申请人邓春晖,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伏口镇郭家村郭家组。申请人邹慈桃与被申请人刘苗清、邓春晖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湘1322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刘苗清驾驶的肇事车辆湘KBG8**轻型货车。刘苗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12000元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依法扣押刘苗清驾驶的肇事车辆湘KBG8**轻型货车后,鉴于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苗清提供了一定的担保金且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为避免车辆扣押造成损失扩大,可以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湘KBG8**轻型货车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李志国所有的湘K6ZG**小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伍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