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申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牛成书、牛永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成书,牛永刚,常宏的,常妞只,牛保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成书,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永刚,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阳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宏的,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阳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妞只,女,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牛成书妻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保亮,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牛成书和常妞只之子。再审申请人牛成书因与被申请人牛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6)豫05民终17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牛成书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基本事实是,申请人因开办纺织厂以自己和儿子牛保亮名义向牛永刚短期借款四次,共23万元,申请人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已基本偿还,但牛永刚拒不退还借据。2014年1月15日,牛永刚带人将申请人强行拽到车上让写20万元借条,待对帐后多退少补,并注明原借据作废,但牛永刚仍以作废借据起诉。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牛永刚强迫所写的借据是双方对借款的总回忆,不代表借款未还,包括不限于2011年12月16日的12万元借款,8万元利息不符合事实。2011年12月16日到2014年1月15日25个月,按约定利息加本金也不够20万元,该借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申请人已基本还清了借款。三、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牛永刚与他人开办河南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放高利贷,甚至武力逼债,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申请人在该公司借款签订合同,还款不给借据,未核对账目,并采取武力限制人身自由,其诉讼主张是非法的,应驳回其诉请或中止审理。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牛成书没有提供2014年1月15日的借据系牛永刚强迫所写,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2014年1月15日的借据上注明的原借据作废,根据常宏的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注明只负责担保其中的12万元的记载,应认定为是原12万元借据作废。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牛成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自强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家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