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柳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3刑初54号公诉机关临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无前科。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询被告人同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5月19日中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6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柳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临泽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牡丹尊尚白金信用卡。被告人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截止2015年7月28日,累计透支本金99982.02元,至工行临泽支行于2016年7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又产生利息及滞纳金22558.18元,本息合计122540.20元。自2015年12月24日起工行临泽支行工作人员电话信函催收23次,上门催收3次,发出逾期还款通知书2份,被告人柳某仍拒不还款。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柳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临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马某的证言,信用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申请材料,信用贷记卡透支清单、交易明细,被告人申请办理的信用卡,工行临泽支行工作人员的催收记录,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判处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葛松彬代理审判员 黄玉蓉人民陪审员 鲁延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