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10663黄艳与刘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刘国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663号原告:黄艳,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际,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黄艳与被告刘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艳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艳秀书记员 林久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