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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钰与介休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钰,介休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郭钰,男,汉族,住孝义市。委托代理人王建新,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介休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步光,职务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8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休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20375元(其中借款300万元、2013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利息为294万元、案件受理费47500元、执行费3287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文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