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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保胜与被执行人李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保胜,李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康保胜,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自由职业,住翠峦区。被执行人李树军,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系自由职业,住伊春市西林区。申请执行人康保胜与被执行人李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黑071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树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保胜于2017年7月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树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李树军赔偿原告康保胜修车费用7,044.91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二、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71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