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卓晶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卓晶,张自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5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负责人:廖俊杰,行长。被执行人:卓晶,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张自焰,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卓晶、张自焰信用卡��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卓晶、张自焰给付人民币123444.69元(暂计至2017年1月17日)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752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23日、2017年3月30日、2017年5月23日、2017年6月19日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名下有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和少量银行存款。其中,被执行人卓晶名下的房产已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向其申请参与分配。3、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卓晶名下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4、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等通知文书。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7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智斌审 判 员 刘文耀代理审判员 韩世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惠娟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