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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成波申请周永彬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成波,周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财保99号申请人:梁成波,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周永彬,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庆安县。申请人梁成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永彬所有的在银行工资存款75,000.00元予以冻结,其提供了李海瑞所有的黑xxxx**丰田轿车作为担保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永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的工资��款,额满75,000.00元止,期限至2018年7月17日;二、查封李海瑞所有的黑xxxx**丰田轿车车籍。案件申请费770.00元,由被申请人周永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