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三明市华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华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783号原告:三明市华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法定代表人:钟美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修艳卿,女,该公司职员。被告:何焱,男,汉族,1985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三明市华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三明市华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华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何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华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华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