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辖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祁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与韩合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合伟,祁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合伟,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生,河南省夏邑县村民,现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古县镇闫漫村。法定代表人:孙晋辉,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韩合伟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1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韩合伟的上诉理由是,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祁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韩和伟归还货款及其他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祁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祁县为合同履行地,故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关系应在实体审理中予以认定。上诉人韩和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富生审判员 王 官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