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朝印与薛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印,薛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刘朝印,男,汉族。被执行人:薛丽云,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朝印与被执行人薛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5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朝印于2017年6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36355.5元及利息、罚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丽云已向申请人刘朝印履行完全部义务,执行费1945元已由被执行人薛丽云向本院交纳,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2017)陕0104执2005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52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娄 李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巩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