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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晓梅、郭萍等与张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梅,郭萍,张侍,蔡敏,张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798号原告:徐晓梅,女,14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郭萍,女,194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张侍,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蔡敏,女,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明忠,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徐晓梅、郭萍与被告张侍、蔡敏、张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晓梅、郭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晓梅、郭萍以被告已将借款还清,其二人自愿放弃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梅、郭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徐晓梅、郭萍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