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兴措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措,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赵兴措,女,藏族。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绍君,该公司总经理。赵兴措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2017)宁仲调字第25号仲裁调解书确认:1、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赵兴措违约金25411元;2、本案仲裁费用2020元,由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再退还,由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以上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赵兴措合计人民币27431元,被申请人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该仲裁���解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兴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42元(包含执行费311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