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魏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男性,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牛某,男性,成年,住汝州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15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