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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7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松与沈阳水云轩硅藻泥经销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沈阳水云轩硅藻泥经销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7768号原告:李松,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沈阳水云轩硅藻泥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经营者:赵娟,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与被告沈阳水云轩硅藻泥经销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松负担。审判员 王 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诗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