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开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开建,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30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逮捕。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开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助理检察员徐文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开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张开建乘公交车到鼓楼区内环东路古玩交易市场,趁人不注意,先在被害人王某真摊位上盗窃一个和田某1,后转至被害人何某摊位上盗窃一个和田某2,得手后逃走。2017年4月16日,张开建再次来到古玩交易市场,被何某认出并拉住,何某报警,随后,民警到场将张开建抓获。经价格认定,和田某1价值人民币500元,和田某2价值人民币2300元,共计人民币2800元。另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和5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的和田某1、挂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王某真和何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开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破案报告、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真、何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开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刻录光盘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开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开建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开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开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玉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炎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