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文永、浙江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永,浙江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永,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浙江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峰江街道南新街,组织机构代码:148137521。法定代表人王冰。经本院查明,台州市德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为被告浙江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苑路99号名门嘉苑小区12幢101-108室、201-205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S0××17、S0044618、S0××19、S0044620、S0××21、S0044622、S0××23、S0044624、S0××25、S0044626、S0××27、S0044628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1第002**号)作为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16)浙1004民初83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台州市德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地产。2017年2月1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83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5000000元及息、诉讼费用29880元和执行费用525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台州市德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苑路99号名门嘉苑小区12幢101-108室、201-205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S0××17、S0044618、S0××19、S0044620、S0××21、S0044622、S0××23、S0044624、S0××25、S0044626、S0××27、S0044628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1第00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