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曹忠明与刘末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忠明,刘末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曹忠明。被执行人:刘末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忠明与被执行人刘末虎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末虎共向本院交纳501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5019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阳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