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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曹忠明与刘末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忠明,刘末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曹忠明。被执行人:刘末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忠明与被执行人刘末虎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末虎共向本院交纳501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5019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阳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