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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晓萍与刘普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萍,刘普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488号原告:蔡晓萍,女,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刘普友,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蔡晓萍为与被告刘普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晓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普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晓萍起诉称:原、被告系邻里关系,门口有一个公共通道,通往安全出口并到达电梯及安全楼梯。2016年11月30日,被告私自将一个鞋柜放置在双方门口的公共安全通道上。该鞋柜正对原告房屋大门,且未进行任何固定,稍一碰撞摇晃即可能发生倾倒,将原告的房门堵住无法向外开出,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该鞋柜还随时散发臭味,经常钩到衣服和挎包,给原告出门带来很多不便。原告就鞋柜移除问题多次向所在小区反映,并于2016年12月7日在社区主任、物业主任、辖区片警的主持下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主动移除鞋柜并恢复安全出口畅通,被告仍未将鞋柜移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移除占用在安全出口的鞋柜。被告刘普友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蔡晓萍系台州市椒江区景和名苑2幢1单元1404室业主,刘普友系台州市椒江区景和名苑2幢1单元1405室、1406室业主,双方系相邻关系。在双方上述房屋门口通往安全出口的公共区域上曾放置了一个鞋柜。2016年12月7日,蔡晓萍与刘普友经多方组织调解,未能就该鞋柜移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鞋柜已经移除。上述事实有原告蔡晓萍提供的照片、调解记录及原告蔡晓萍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好相邻关系。在通往安全出口的公共区域上堆放鞋柜,确实会影响双方的通行,且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鞋柜已经被移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得到实现,无需继续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刘普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晓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蔡晓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楚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