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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志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128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泽,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泽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志泽在镇原县平泉镇赶集时与朋友史德英等人到平泉镇”进轩居”酒店吃饭时,三人共喝了12瓶黄河牌啤酒,被告人一人喝了三四瓶。21时许,被告人驾驶×××号长城牌小轿车拉乘史德英准备回家,当行驶止平湫公路黄岔行政村朱堡自然村路段,被正在执勤的镇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平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发现被告人有酒驾嫌疑,现场经呼气酒精测试仪对张志泽进行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9mg/100ml。之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张志泽带至镇原县平泉卫生院采集血液样本。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志泽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38.4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查笔录及拍照,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张志泽供述,归案情况说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泽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志泽在公安机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米忠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