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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河南洁利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河南洁利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初9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被申请人:河南洁利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址: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兴路。被申请人: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关高速引线北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洁利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洁利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鲁山县露峰办事处新华村的土地一宗及地上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鲁国用(2012)第22***05号;房产证号:鲁阳房字第××、00××74、00***75号),限额815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河南洁利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鲁山县露峰办事处新华村的土地一宗及地上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鲁国用(2012)第220105号;房产证号:鲁阳房字第××、00××74、00***75号),限额8152万元。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质押、毁损或进行其他妨害保全的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跃进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