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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334王家阔与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阔,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334号原告:王家阔,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清,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汉城商都2号楼113号营业厅。法定代表人:宋德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垂书,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龙,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沛县。原告王家阔与被告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家阔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阔撤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计326元,由原告王家阔负担。审判员  袁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