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黎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申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黎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申某某,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执行人申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申某某应退还李某甲标的款7910元,退还李某乙标的款601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申某某在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云波人民陪审员 王光韬人民陪审员 李利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