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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5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涂自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539号移送申请执行人:江高法庭。被执行人:涂自芳,女,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江埔街环市。易小敏与涂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本案受理费6358元,由被告涂自芳负担(被告涂自芳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本院缴纳)。2017年6月28日,江高法庭以涂自芳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58元,本案执行费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涂自芳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涂自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55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邓春竹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旭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