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XX与吴起兴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吴起兴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62号原告:XX,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吴起兴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刘渠子。法定代表人:梅彩霞,系该公司经理。原告XX与被告吴起兴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张发晓代理审判员 宋 波人民陪审员 白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彦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