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529号原告徐某,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被告洪某,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原告徐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范跃胜人民陪审员 周春娟人民陪审员 易凤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异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