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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终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晓明、叶汉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明,叶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民终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明,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彧,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汉林,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上诉人张晓明因与被上诉人叶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5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晓明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缺席判决并非上诉人之因所导致。上诉人虽然户口所在地为龙游,但常年在外工作,户口所在地没有成年家属代为签收起诉状副本。后法院工作人员将副本交由村委代为签收,直至2017年6月11日村委会才将副本转交上诉人,致使上诉人缺席。二、被上诉人一审所列诉讼请求违背客观事实。2015年3月3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后于次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归还了27000元(其中含1000元的费用),余款4000元通过现金方式归还给了被上诉人。至今为止上诉人已归还全部欠款。叶汉林辩称,一审法院判决属实,上诉人张晓明所有的借款都是通过信用卡套现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叶汉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张晓明归还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30日,张晓明向叶汉林借款30000元,后补写借条、收条一张,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后该笔借款仅归还4000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张晓明归还叶汉林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息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张晓明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二审中,上诉人张晓明向本院提交支付宝转账凭证2份,证明已归还27000元的事实。被上诉人叶汉林质证认为,上诉人张晓明未归还借款,转账5个月后上诉人还确认了欠款的事实。被上诉人叶汉林向本院提交支付宝截图和短信截图各一份,证明上诉人张晓明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向被上诉人叶汉林借款,并承认要归还借款;被上诉人叶汉林向上诉人张晓明转账了19950元,扣了50元手续费。上诉人张晓明质证认为,对支付宝截图无异议,但19950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短信截图的真实性有异议,收信人不能确认是上诉人张晓明,短信内容不完整,转账数额不明确。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晓明和被上诉人叶汉林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存疑,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叶汉林已举证证明其与上诉人张晓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张晓明认为已归还借款,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上诉人张晓明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故上诉人张晓明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上诉人张晓明认为一审缺席审理系迟延收到诉讼材料所致,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2日将诉讼材料邮寄至上诉人张晓明住所地,并通知5月22日开庭审理,该邮件5月3日被签收,上诉人张晓明认为其于6月11日才收到相关材料,但6月12日上诉人张晓明已提起上诉。故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晓明关于迟延收到诉讼材料的理由,缺乏依据,亦有悖常理。综上,上诉人张晓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上诉人张晓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詹黎钟审 判 员 骆忠新审 判 员 吴超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潘 婷书 记 员 程涵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