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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金秀与杨玉太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秀,杨玉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413号原告:黄金秀,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20日,住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德群,峨眉山市九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玉太,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2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秀与被告杨玉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金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