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9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宋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与赵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宋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赵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9071号原告:上海宋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宋孝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勤,男,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宋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耀群审 判 员 盛 庆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