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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75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杨世荣,董事。委托代理人:何伟民,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晓云,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南工作区。法定代表人:邱嘉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清城,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涓,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4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系列案“特许经营合同”与(2017)粤0111民初4480-4489号系列案对应的“租赁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三、专属管辖事关法院管辖的排他、强制效力,为依法维护这一专属权,二审法院应当责令被上诉人举证证明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租赁物所在地位于白云区的证据;四、原审法院回避主从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径行作出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变更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候机楼商业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中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条款载明“因合同所发生一切争议,应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南工作区自编一号,属于广州市白云区的管辖范围,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孙克勇审判员  骆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