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甘伏连与胡绍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伏连,胡绍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0号申请执行人:甘伏连,男被执行人:胡绍兵,男本院在执行甘伏连与胡绍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胡绍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甘伏连赔偿款10000元、迟延履行金309元、诉讼费150元及执行费50元,共计10509元,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胡绍兵欠申请执行人甘伏连10509元。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绍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国 红执行员 钟 明 华执行员 罗 义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