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7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天亚塑胶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天亚塑胶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009号原告:天津开发区天亚塑胶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翠亨村34号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139377XP。法定代表人:裴启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颙斐,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2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386859。法定代表人:赵喜顺,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原告天津开发区天亚塑胶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开发区天亚塑胶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天亚塑胶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