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通江县恒通建筑材料租赁站与王新财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恒通建筑材料租赁站,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王新财,严卫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064号原告:通江县恒通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者:李勇,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城南七社,注册号51192160015352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良,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东方广场B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29221。法定代表人:贾芝华。被告:王新财,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严卫东,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江县恒通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王新财以及严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江县恒通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通江县恒通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县恒通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王新财以及严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江县恒通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