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季传军与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盛晓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传军,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盛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传军,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街234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00000019687。法定代表人:盛晓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盛晓勇,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浙江省临安市,申请执行人季传军与被执行人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盛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盛晓勇持有的湖州东易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9%的股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修峰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皖0321执1370号怀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皖0321执137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已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姜观军所有的“苏A×××××”号奔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此复2017年月日(印章)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回人民法院附卷。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321执1370号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路润良与被执行人南京家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姜观军、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321执137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根据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姜观军所有的“苏A×××××”号奔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法官蒋新文联系电话1805525****2017年月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6)皖0321执908号之一怀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皖0321执9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已协助被执行人冯阿淦所有的坐落在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星河花园2幢502室房屋一套(湖土国用2010字第21-××号)。查封期限三年。此复2017年月日(印章)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回人民法院附卷。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321执908号之一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季传军与被申请人谈鬓睿、谈文江、杨玉英、谈中伟、杨子乔、周淑珍、潘炜品、杨晓妹、冯阿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321执9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冯阿淦所有的坐落在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星河花园2幢502室房屋一套(湖土国用2010字第21-××号)。查封期限三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法官蒋新文联系电话1805525****2017年月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皖0321执19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季传军,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新化村季西组180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70426333X。被执行人: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街234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00000019687。法定代表人:盛晓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盛晓勇,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浙江省临安市於潜镇渚村侯旨巷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7509151819。本院在执行季传军与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盛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季传军借款620000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盛晓勇在处有收入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盛晓勇在处收入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蒋新文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石修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