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东桥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桥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348号原告刘东桥。委托代理人:单军民。法定代表人何福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广兰,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桥于2017年7月14日以保险利益已转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桥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00元,由原告刘东桥承担。审判员 李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