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1民初2489号原告:夏某,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李某,女,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离婚纠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甄胜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