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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1民初2489号原告:夏某,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李某,女,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离婚纠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甄胜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