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鹏程与高泽根、张晓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程,高泽根,张晓丽,殷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高鹏程,农林牧渔劳动者,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高泽根,地址土左旗塔布赛乡七炭板村。被执行人张晓丽,地址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殷聪明。高鹏程与高泽根、张晓丽、殷聪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5)土左民初字第008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泽根、张晓丽、殷聪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鹏程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泽根、张晓丽、殷聪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鹏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高泽根、张晓丽、殷聪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鹏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钢审判员 王冬冬代理申判员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