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明云、宋媛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明云,宋媛媛,宋培超,朱瑞云,王来国,常彬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财保153号申请人:高明云,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人:宋媛媛,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市中区。申请人:宋培超,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人:朱瑞云,女,193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申请人:王来国,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常彬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高明云、宋媛媛、宋培超、朱瑞云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来国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人高明云、宋媛媛、宋培超、朱瑞云已提供��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明云、宋媛媛、宋培超、朱瑞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来国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