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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中执字第2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滨州经济开发区盟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滨州市京华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经济开发区盟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滨州市京华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华,高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中执字第2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滨州经济开发区盟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二十一路569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2552-5。法定代表人:韩洪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滨州市京华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22路以西现代物流交易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0618113-0。法定代表人:高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华,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高寒,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2014]滨中民四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滨州经济开发区盟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滨州市京华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华、高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滨中民四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滨州经济开发区盟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方月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