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恢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潘素英、胡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素英,胡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恢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素英,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胡云飞,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潘素英与胡云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胡云飞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云飞仍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097.73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14289元及相应利息,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驰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