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77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9年5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被告熊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14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刘森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琼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