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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立庄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3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庄,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大学本科,住焦作市解放区,工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0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张立庄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客车经焦作市解放区站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站南路民鑫中医院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张立庄进行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民警随即将张立庄带至焦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立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值为191.2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立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立庄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张立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主要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立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张立庄的供述与辩解、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单、车辆照片、抽取血样照片等证据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立庄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立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立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明 来自: